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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购物小心三大陷阱
特产网   2005-4-25 22:31:00
  编辑:a1
    东方网4月20日消息:网络购物方便快捷,然而各类安全陷阱却还在明处、暗处“等候”消费者。近日,本报接连接到数位读者有关这方面的投诉,记者就此咨询了浦东新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,提醒消费者轻点鼠标时还要多加留心。
  
  案例1 名不副实
  
  王小姐在网上看到一则特价信息,某网上店铺以200元特价出售某名牌MP3,内 存128兆,有录音及收音功能。王小姐盘算了一下,比市场价格便宜了一半不止,十分划算。由于店主称存货不多,王小姐当即下单并在第二天就将款项通过银行汇至指定账号。可3周后,王小姐收到的MP3却没有收音功能。王小姐要求退货,却遭拒绝。对方的理由是网页下方写明货物一经售出,概不退换。由于店铺经营者远在外地,无奈之下王小姐只能自认倒霉。
  
  消保委点评
  
  在网络上,一切都是虚拟的,消费者无法在第一时间接触实物,只能依据经营者广告作出判断。一旦出现名不副实的问题时,多数情况下,网购消费者会因网络维权高成本、高风险望而却步。然而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,经营者有说明产品真实情况,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实施三包服务。网络购物虽然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,但仍受法律限制。王小姐可联系店铺所在地的消保委,解决纠纷。
  
  案例2 网说无凭
  
  胡先生在易趣网上和私人达成协议,为女友购买了一条天然水晶手链。对方在网上介绍该水晶是绝对天然的AA级优质水晶,如果有假,退一赔十。胡先生欢喜地将手链赠与女友,谁料碰了一鼻子灰,女友指出该水晶是劣质水晶。气愤的胡先生要求对方退赔,遭到拒绝;向经营者所在的网络平台反映,却无法达到维权的取证要求;向消保委投诉,由于缺少凭证,工作人员也爱莫能助。
  
  消保委点评
  
  网络为一些个体交易提供了平台,虽然这些平台都表示设置了安全的消费保护,但事实上很多条款在操作上都有很大的困难,尤其对于这些无须任何登记的私人销售根本就缺乏约束力。《消法》第二条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,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受消法保护。然而,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缺乏购物凭证,胡先生最终面临无处维权的尴尬局面。
  
  案例3 虚拟公司
  
  有多名读者反映上海网上某公司收取货款却拖延发货,该公司的特价手机比市面上便宜近三成。由于该公司将公司情况在网上作详细介绍,消费者认为有公司地址、电话,便不再怀疑,纷纷按照公司提供的账号汇去了几千元货款。该公司网上承诺款到发货,本地24小时收到,外地3天内收到,可有消费者按图索骥,发现根本没有这家公司,而电话是直接转至“王经理”的手机。面对催问“王经理”一味回答货在路上。
  
  消保委点评
  
  一些不法分子以伪造的企业信息在网上登记,利用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,在网上行骗。而消费者一旦上当,在求助公安部门的过程中,由于很难从网址上确定诈骗人的所在地,最终追回货款的可能性很低,从而蒙受了损失。由于该类投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,一般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。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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